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江苏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确保应养尽养!

江苏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确保应养尽养

时间:2025-11-08 13:04:45 来源:活蹦活跳网 作者:广告营销 阅读:661次

中新网南京7月21日电 (唐凡 徐珊珊)据江苏省民政厅21日消息,江苏尽养江苏近日制定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当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放宽细化收入、特困财产具体规定,人员认定确保应救尽救、办法应养尽养。确保《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应养

截至6月底,江苏尽养江苏全省共保障特困人员20.37万人。适当

《办法》规定,放宽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特困无生活来源、人员认定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办法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确保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拓展了关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并对关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完善。

在收入方面,《办法》规范了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办法》放宽了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办法》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完)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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